涉嫌损害完美商誉真善美廖宗明被正式批捕

http://News.zxw114.com/ 2007-10-18 作者:黄永建 来源:《中国直销》

      就目前记者掌握的资料来看,郭廷江之所以涉案的可能资料如下:召集工商部门和媒体人员,公开把号称价值5万元的完美产品付之一炬,并广为散播录像和图片资料;郭廷江四处收集“完美产品受害者”资料,编制所谓的“完美死亡名单”,并向各类媒体大肆传播,不断更新,直接导致诸多有关完美公司负面报道的出炉;把所有收集的完美公司负面资料整理并制作成光盘和文件资料,向大量完美公司经销商免费寄送,甚至提供给真善美经销商作为挖完美墙脚的“工具”,刻意制造完美销售队伍的动荡;与完美签订了最终的退货协议和不再诋毁完美的《保证书》,但是在完美公司支付了其10多万元的退货款和补偿后,又出尔反尔,继续公开诋毁完美公司及产品。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周律师分析,从现有资料看来,郭廷江“散布”这一条件是相当明确的,但还须证明他是否捏造了虚伪事实。他表示,郭廷江提供的资料经过长期蓄意的加工、夸张、包装和误传,很多资料都已经不再是其本来面目,因此他的行为完全有可能被认定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而又因为完美公司显而易见的在此事件中受到商品声誉甚至商业信誉方面的损失,因此“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也非常容易确认。

       至于是否符合“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刑法条例对于这两条的认定非常明确:所谓“重大损失”,应当指侵害人实施的损害行为,造成他人商誉贬值,进而使他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所谓“其他严重情节”,应当是指除上述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以外的各种综合性评判指标,一般要包括侵害人主观方面恶性的深浅,行为次数的多少、行为方式恶劣与否、社会影响大小、有无同种劣迹等等。周律师表示,郭廷江的行为显然符合以上所有确定细节。

     同时,郭廷江的表现也很符合“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因此他被最终定罪为“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有非常大的可能的。而如果确认这一切都是在廖宗明的指使、帮助或鼓励下完成的话,那廖宗明也将是此案主要嫌疑人。

     据规定,对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周律师表示,完美公司作为中国企业纳税500强之一,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害不可估量,因此两名涉案嫌疑人一旦定罪的话不会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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