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土壤孕育了“中国特色”直销?
http://News.zxw114.com/ 2008-01-15 作者:延艳琴 来源:《直销》
混乱与官方介入期
自1993年,随着非法传销引起的纠纷被传媒从正反两方面不断曝光,政府部门开始重视该行业。1994年8月11日,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出233号《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见223页),9月2日,再次发出240号((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见223页)。至此,传销在中国进入第一个平静期。这个时期,官方态度比较模糊,而且由于
1995年,随着传销狂热在沿海的冷却,内地市场开始出现另一种混乱,主要集中在沈阳、郑州、重庆等城市。1995年3月28日,国家内贸部办公厅发文,宣布正式成立“多层次传销的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机构,正式起草国家关于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是年,根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的传销规模已达“双200”(200家传销公司,200万传销商)。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见224页),以对国内再次过热的传销进行规范限制。随后不久,国家工商局制定了《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了多层次传销企业必须具备的10个条件,表明的国家对该行业持谨慎的开放态度。
名正言顺期
1996年4月,中国官方首次批准了4l家企业可以开展传销业务。1996年6月26日,上海市传销行业召开第一次例会,首次向全社会公布了行业守则。由此,中国传销走入一个前传销时代的相对健康成熟期。随着传销企业的蓬勃发展,立法势在必行。至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局颁了中国传销业第一部法规--《传销管理办法》(见230页)。但就严谨度而言,这部法规是具有诸多争议和让业界头疼的。比如:该法规定传销企业必须在核定地区范围内经营,这显然是对该行业的一种误解。因为传销一开始便不像传统流通模式那样可以划定范围,传销业的人员流动性实在是太强,根本无从控制。而诸多传销企业更是为此头疼,因为稍不留神,自己的传销商便将销售网传播到了非核定地区。而这一切责任,将由公司来承担。于是,一个也许算是规范运作的企业,背上了一个非法经营罪名。
另一个显著有争议的条款,就是单层次传销的定义与多层次传销的定义。严格意义上讲,既然是单层次,就不应该是“传”销,而是标准的“直(接)销”。而国家对于单与多的审批机构的资格的规定,却成为了一个使后来“老鼠会”疯狂发展的原因:“多层次传销”公司由国家工商局批准,“单层次传销”由地方省级工商局批准。因此几乎所有所谓地方审批的“单层次传销”公司行的都是“多层次”之实。更重要的是,“老鼠会”从此得到了一个最好的发展空间,这不能不说是这部《传销管理办法》“鼓励”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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