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敲诈橡果国际案”一审宣判

http://News.zxw114.com/ 2008-02-26 作者:许兰武 来源:沃华传媒网

  究竟是记者敲诈勒索,还是商家设套陷害?这也成为两次开庭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5月10日,第一次庭审中,出庭作证的蒋宇飞曾表示,通过茅以宁牵线,橡果国际最终决定给熊川40万元。但对于两被告辩护律师“为何报案后还要给钱”的提问,蒋未作合理解释。

  9月10日,第二次站在法庭上的熊川认为,橡果国际在找茅以宁之前就报了警,在约二人吃饭前也报了警,完全是陷害。

  自认为是“橡果国际委托人”的茅以宁,则自始至终表示自己无罪。他说:“我知道这么做违反了新闻界的职业道德,但是否构成犯罪我不知道。我没得任何好处,没做违背良心的事情。”

  来自北京鑫河律师事务所的王韬、常瑞峰两位律师,也为茅以宁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茅以宁事先并不知晓关于橡果国际的负面报道,不具备与熊川进行合谋的故意。茅以宁只是代熊川收取了15万元;至于检察机关对后来再给的25万元及商务通手机的指控,是橡果国际为了配合警方而采取的手段。况且有证据表明,茅以宁曾明确对蒋宇飞表示,自己的那10万元不要。

  律师认为,茅以宁主观上不是为了占有橡果国际财产,而是受其委托处理危机公关,按照公司的要求去和熊川交涉,并没有对公司进行威胁、要挟或者恫吓,因此,茅以宁依法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不过,法院在判决中驳回了茅以宁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理由。法院认为,茅以宁、熊川经过共谋之后,向橡果国际施加压力,索要钱财。茅以宁具体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与熊川形成共犯。

  对于熊川当庭无罪的辩解,法院认为,熊川与茅以宁共谋之后,决定由茅以宁以其名义实施敲诈行为,与茅以宁形成共犯,应当对茅以宁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驳回了熊川辩护人关于熊川系从犯、犯罪行为未遂的辩护意见,以及对其免除、减轻、缓刑的建议。法院认为,熊川能够决定敲诈的数额,与茅以宁共同犯罪中,并非次要或起辅助作用;熊川与茅以宁是共犯,且第一笔15万元为犯罪既遂。最后,法院仅采纳了辩护人对熊川从轻处罚的建议。

  该案未开庭宣判,判决书直接发到了在看守所的熊川、茅以宁手中。二人当即口头提出上诉要求。

  另据悉,去年7月28日,橡果国际未能如期上市;而在此案首次开庭的前一周,即今年5月3日,终于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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