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投资消费才能销售 何以设局传骗而非法?
http://www.zxw114.com 2008-05-07 龙传人 中国直销网
5、《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看来,国家也没有规定要与其签订融资投资合同?更不能以任何方式(显然包括用非法投资、非法融资的额外的方式)从事直销活动?当然,投资、融资,其本身并不就是非法活动,但是,您要改变中国直销的本质和销售属性,额外提倡直销员本人先要拿出自己的血汗
钱,必须先冒险投资?才叫着您认为的直销真正属性,那是不是属于个人的单相思?这并不代表国家对直销规定的销售属性?否则投资了钱财之后,国家还不在直销条例中要您签订投资合同?哪又怎么样能保障直销投资人的权益?只是签订推销合同而不签订投资合同,是不是国家还没有考虑周全于投资方面?不是吧!
正如我们尊重的直销专家秦永楠教授所说:直销的本质是销售而不是消费。有一点必须指出:消费者是直销市场的核心主体、绝不等于消费产生价值。因为作为消费者得到的是使用价值、而不是资本价值,同样消费不但不可能致富,反而是对属于自己所有财富的消耗。所以消费产生价值和消费可以致富是错误的。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的收入和利润及其分配,只能来自于销售行为,而不依托于商品销售的非法集资行为是不会产生销售收入和正当利润的。是否依托于商品销售,是区分直销与各种各样非法集资的一个重要标志。秦老师还指出:直销的起点是消费者需求,客户消费者也就是最终消费者。直销是从消费到企业再到消费的过程。进行着本原意义上的直销或者叫作依托于商品销售的直销如何通过转型,在与各种各样不依托于商品销售的非法行为的区分中来证明直销存在的理由,这是直销行业、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共同面临的课题。
秦老师还告诫大家:依托于商品销售的直销和不依托于商品销售的非法集资两者之间终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因此正确区分这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也是探讨直销定义的一项重要任务。
正如我们尊重的直销专家秦永楠教授所说:直销的本质是销售而不是消费。有一点必须指出:消费者是直销市场的核心主体、绝不等于消费产生价值。因为作为消费者得到的是使用价值、而不是资本价值,同样消费不但不可能致富,反而是对属于自己所有财富的消耗。所以消费产生价值和消费可以致富是错误的。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的收入和利润及其分配,只能来自于销售行为,而不依托于商品销售的非法集资行为是不会产生销售收入和正当利润的。是否依托于商品销售,是区分直销与各种各样非法集资的一个重要标志。秦老师还指出:直销的起点是消费者需求,客户消费者也就是最终消费者。直销是从消费到企业再到消费的过程。进行着本原意义上的直销或者叫作依托于商品销售的直销如何通过转型,在与各种各样不依托于商品销售的非法行为的区分中来证明直销存在的理由,这是直销行业、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共同面临的课题。
秦老师还告诫大家:依托于商品销售的直销和不依托于商品销售的非法集资两者之间终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因此正确区分这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也是探讨直销定义的一项重要任务。
6、直销条例第十七条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如果直销员从事的是投资事业,还会有第十七条吗?投资之后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要回报就走人?给上线们进贡完钞票之后走人,雷锋呀?中国直销可能会蜕变成投资事业吗??做梦,且不能成真。
笔者认为:实际上销售者投资买产品是幌子,他们是在投资买一个发财的经营权,买一个发财的机会和资格,实际上是投资买一个“骗人执照”。先投资认购产品是黑规矩:是变相先交份子钱进贡钞票给上线团伙们分赃,以获得今后对自己发展的下线们的吃贡权,这与股票市场没有吃私下发展下线群体的分赃是决然不同的两回事。投资方会随时解除推销合同而走人吗?
而且,没有一个直销公司会认可您的“投资”概念。因为认可了直销人是小额投资方,公司就要承担您债权等相关义务,谁会承担?君不见,公司对一批高层经销商,经常是一张纸贴出来,有了一个理由就迅速的除名一大批,了啦,结啦!您还认为是投资方吗?我投资了,“直销商就相当于一个债权人”?公司就能这么简单地了结了我这债权人吗?公司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您的投资权益会在何方?连您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大网络利益今后奖金都完蛋了,说得清楚吗?广大的穷老百姓还能成了大直销公司的债权人?开国际玩笑?除掉了你的名字又能咋的你?你告去?国家能认可你做直销是属于投资行为?《公司法》规定非经法定部门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所以涉众型的直销是投资?——这也只是一个自欺欺人的把戏,好了不得的一个自厢情愿的安慰,其实从法律上看,这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审批程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涉众全国型金融活动,“投资”就是属于非法集资,传销公司还是很欢迎这些不明投资知识傻瓜们的自认为,能让人们把一种欺诈行为误解为合理的投资?再自我陶醉而多多发展下线投入钱财,老板是真要感谢学者们的巧妙包装和蛊惑,理应发放红包;但是要公司按照债权人的权益来对待“直销投资人”?那就是根本不可能的!世界上也没谁这么认可你是正当的投资,政府更不会这么样认可您是直销公司的投资债权人?这些都是在坎天方夜谭的小说故事咯!
笔者认为:实际上销售者投资买产品是幌子,他们是在投资买一个发财的经营权,买一个发财的机会和资格,实际上是投资买一个“骗人执照”。先投资认购产品是黑规矩:是变相先交份子钱进贡钞票给上线团伙们分赃,以获得今后对自己发展的下线们的吃贡权,这与股票市场没有吃私下发展下线群体的分赃是决然不同的两回事。投资方会随时解除推销合同而走人吗?
而且,没有一个直销公司会认可您的“投资”概念。因为认可了直销人是小额投资方,公司就要承担您债权等相关义务,谁会承担?君不见,公司对一批高层经销商,经常是一张纸贴出来,有了一个理由就迅速的除名一大批,了啦,结啦!您还认为是投资方吗?我投资了,“直销商就相当于一个债权人”?公司就能这么简单地了结了我这债权人吗?公司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您的投资权益会在何方?连您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大网络利益今后奖金都完蛋了,说得清楚吗?广大的穷老百姓还能成了大直销公司的债权人?开国际玩笑?除掉了你的名字又能咋的你?你告去?国家能认可你做直销是属于投资行为?《公司法》规定非经法定部门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所以涉众型的直销是投资?——这也只是一个自欺欺人的把戏,好了不得的一个自厢情愿的安慰,其实从法律上看,这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审批程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涉众全国型金融活动,“投资”就是属于非法集资,传销公司还是很欢迎这些不明投资知识傻瓜们的自认为,能让人们把一种欺诈行为误解为合理的投资?再自我陶醉而多多发展下线投入钱财,老板是真要感谢学者们的巧妙包装和蛊惑,理应发放红包;但是要公司按照债权人的权益来对待“直销投资人”?那就是根本不可能的!世界上也没谁这么认可你是正当的投资,政府更不会这么样认可您是直销公司的投资债权人?这些都是在坎天方夜谭的小说故事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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