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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罪”写入《刑法》 最高7年徒刑的量刑

http://www.zxw114.com 2008-09-04 刘辉光 《中国直销》

  在8月2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传销罪”被列入了《刑法修正案(七)》的草案中,从新增“传销罪”的过程来看,“传销罪”极有可能被正式列入到刑法当中。

  “传销罪”最高七年徒刑的量刑,将传销的管理和处罚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缺少“传销法”和“直销法”的现状让“传销罪”发挥刑法作用还稍有不便。更令人关注的是,“传销罪”列入刑法是否会引领中国直销业新的立法

浪潮。

  “传销罪”登场由来

  8月25日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第一天,“传销罪”被提出来增加到刑法中时,时间还没到早上10点,是第一批增加的草案。

  草案中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草案并规定了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据了解,该草案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提出,目的在于更有利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填补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的空白。

  而在更早之前,2007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刘丽涛建议,刑法中应增加“传销罪”条款,以加大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这是在人大会议中第一次正式提出在刑法中增加“传销罪”条款。

  不过,据立法专家介绍,“传销罪”要正式进入刑法,还需要经过几道程序,才能得到最终的审批。从目前的信息来看,“传销罪”进入刑法几无悬念。

  强势部门和人物推动

  本次“传销罪”能顺利列入《刑法修正案(七)》的草案,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强势部门的重视有关,实际上在进入2008年之后,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的力度明显增强,将“传销罪”列入刑法,能给两大部门打击传销带来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外,传销现象也受到了各方的重视,其中不乏司法界的权威人物。在“传销罪”列入刑法草案后,包括何晔晖、陈斯喜、王万宾等重量级人物都保持了高度的关注。

  何晔晖现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她在第一时间提出了对“传销罪”规定的修改意见,“要处理组织领导者,也应当认定积极参加者,即扩大打击范围。”

  陈斯喜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是国家法界的权威人士,他对“传销罪”列入刑法同样保持了高度关注,并提出了“传销罪”列入刑法后尚缺少相关法律的问题,陈斯喜认为仅依据行政法规还不够,建议再修改时慎重考虑。

  值得一提的是,首次在全国人大中提出增加“传销罪”的人大代表刘丽涛,是江苏省新沂市公安局局长,她是2007年“任长霞式公安局长”称号的获得者,从公安基层做起,已有20多年。

  刘丽涛在一线参与和组织过多次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打传,但收效不大,刘丽涛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文,现行法律对传销打击的力度不够,仅有《禁止传销条例》,且处罚金额起点过高,大部分传销人员不能受到处理。

  事实上,刘丽涛在2007年全国人大会上提出增加“传销罪”时,引起了不少部门和专家的讨论,包括有律师从刑法角度思考“传销罪”列入刑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山东律师吴浚所写的“关于增补传销罪的法律思考”论文,还获得了2007山东律师论坛刑事类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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