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超市酒包装鲜见警示语

http://News.zxw114.com/ 2007-10-10 作者: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图为一白酒包装盒上印有“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提示语。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以下简称《标签通则》)自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在10月1日至7日的采访中发现,乌鲁木齐市近十家大型商场、超市销售的红酒、白酒、啤酒外包装上,绝大多数无法找到相关提示语,不少市民对此通则的实施也并不知晓。

  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标签通则》规定,从10月1日起,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上要求标注“切勿撞击,防止爆破”等相关提示语;酒精度大于0.5度的啤酒、葡萄酒、白酒等酒精饮料的包装上须注上“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

记者在青年路、南湖、七一酱园、解放北路等商场和超市的酒类区看到,货架上的红酒都没有警示语。除了新疆本地生产的伊力特最新黑色包装盒和最新推出的名为“伊犁家宴”的白酒外包装上已标注了“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外,五粮液、泸州老窖、剑南春等一些白酒尚未标注。另外,本地产啤酒的包装标签上已写着“切勿撞击,防止爆破”的提示语。

“酒瓶上须有警示语?”面对记者的疑问,二道桥附近一超市的销售人员表示对于《标签通则》并不知情。七一酱园超市酒类专柜的工作人员说,超市的酒大多都是在“十一”前包装上市销售的,这可能是现在很难看到警示语的原因。

记者询问了近25位消费者,仅有两位市民表示听说过《标签通则》。对于警示语的劝诫作用,正在买酒的韩先生说:“其实有没有都一样,想买的还会买。”不过,崔女士的话体现了多数人的看法:“标注警示语是人性化服务的表现,会有提示作用。”

记者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标签改版仍需一个过程,质监部门将督促本市饮料酒生产企业尽快在标签上标注警示语。

发表评论
中国直销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为“本网专稿”、“中国直销网XX”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请注明来源"中国直销 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直销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③在本网论坛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作者注明未经授权不能转载、引用除外),论坛的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020-85661632,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