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福康口服液仍在进行非法宣传 消费者谨防受骗
记者在金极品公司网站也看到了海福康的宣传图片和文字,其中将“抑制肿瘤”四个字处理得非常显眼。
保健食品违规宣传疗效
记者注意到,海福康还声称该产品为保健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7)第644号。海福康究竟是不是有关部门批准的正规产品?记者立即登录卫生部网站进行了查询,发现海福康注册名称为“海福康之侣口服液”,并确由生产单位青岛华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批号为卫食健字(1997)第644号,批准日期为1997年11月14日。但按照我国现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那么,海福康作为保健食品,怎么能抑制肿瘤呢?
3月5日上午,记者就此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一位未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保健食品2003年以前由卫生部审批,2003年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以前卫生部审批过的保健食品目前依然有效。目前审批的保健食品中并没有抑制肿瘤这一项保健功能。”
中国保健协会一位姓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很明显海福康是保健食品,按照相关法规是不能宣传疗效的,海福康的这种情况无疑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该受到查处。
消费者谨防上当受骗
记者还了解到,今年1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专门针对海福康发布了消费提醒,称国家对药品有严格的管理规定,非药品不允许宣传疗效,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海福康口服液宣传内容涉嫌非药品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已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对利用各种途径宣传药品疗效的非法广告,应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举报,谨防上当。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刘云雷律师表示,海福康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抗癌药品作为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刘云雷表示,对于药品广告都有上述严格规定,保健食品的广告就更不应该出现类似情况。《广告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为“本网专稿”、“中国直销网XX”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请注明来源"中国直销 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直销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③在本网论坛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作者注明未经授权不能转载、引用除外),论坛的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020-85661632,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