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福康虚假广告宣称能治愈各种癌症

http://News.zxw114.com/ 2008-03-25 作者:孟琳 来源:三秦都市报

    问题是,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我国保健品每5年审批1次,而海福康口服液通过审批至今已有10余年,那么,其是否通过了主管部门的第二次、第三次审批呢?

    为此,记者再次咨询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卫生部审批过的保健品目前依然有效。”至于保健品能否抑制肿瘤,该工作人员说:“目前审批的保健品没有抑制肿瘤功能。”而对于以前由卫生部审批的保健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否审批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将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所有保健品统一换证,只是具体时间尚未确定。

    权威部门

    海福康为虚假广告

    按照我国现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那么,海福康作为保健品,怎能直接识别、围剿、抑杀癌细胞呢?况且,1997年批准的保健品又怎能称为最新生物制剂?那位小孙的话及金极品公司群发的短信内容是真的吗?记者拿着这条短信广告咨询了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法规处和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直截了当地指出,这是一条虚假广告。目前国家还没有一种药物可以有效地治愈晚期癌症,更别说这种制剂还只是一种保健品而非药品。

    法律专家指出,利用手机或网络销售药品、保健食品是一种新兴的销售模式,但这并不等于销售商可以通过此种方式为所欲为,其销售行为与消费者购买行为依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同样受到《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约束,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据此维护自己的权益。海福康的宣传已经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抗癌药品作为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对于药品广告都有上述严格规定,保健食品的广告就更不应该出现类似情况。《广告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另据记者采访得知,国家有关部门对利用群发短信的形式,进行保健食品的不法推销,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所以,记者能够对广大消费者提出的惟一奉劝是——擦亮眼睛,别被这些虚假宣传“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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