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发展传销下线 传销者银行贷款替友买单

http://News.zxw114.com/ 2007-12-19 作者:成居易 陈文会 来源:中国法院网

  随后,法院依职权在对李铎进行调查时,承认署名为“李铎”的条是自己出具的。在问及该条中“小艳玲”姓氏、出具该条的本意、时间以及赵丽的基本情况时,李铎均说“不记了”或者说“记不清了”。

  最终,法院认定认定如下事实:2005年5月30日,张娟在济源市某农村信用社贷款30000元,以王艳玲名义通过银行汇至当时在贵州从事传销的郭某的帐户上。王艳玲给张娟出具了借款30000元及利息3500元的借条,后

加入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

  济源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并称是现金交付被告。根据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均证明诉争的借款,不是原告所诉的现金交付,实际是原告将此款以被告的名义直接汇给传销组织,让被告加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因此,本案涉及传销,不是纯粹的民间借贷纠纷。遂根据相关法律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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