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网络营销实为非法传销

http://News.zxw114.com/ 2007-12-07 作者:马培贵 来源:深圳特区报

     新华网深圳12月7日电(马培贵)李×萍以开设公司为手段,假借网络营销之名,非法从事传销活动。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李×萍是广东省首个通过全国网络通缉追逃抓获的案犯。

    2005年10月12日,宝安区警方根据群众举报,抓获了传销人员杨××、秦××、张××、姚××,并查获传销资料、传销人员网络

图等犯罪证据。根据被抓获的传销人员供述,警方得知杨××传销的直接上线为在逃犯罪嫌疑人张××,上上线为正在逃的李×萍。为此,警方于2006年1月6日在网上对李×萍、张××等犯罪嫌疑人办理了刑拘在逃法律手续,进行网上追逃——此种做法在我省尚属首例。2007年6月1日,李×萍潜逃回徐州老家。6月14日,根据网上通缉的线索,当地警方将李×萍抓获。随后,宝安区警方赶赴徐州,将李×萍押回归案。

    宝安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初,李×萍经别人介绍,加入顺×达传销公司,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参加传销活动。2004年11月,李×萍达到总裁级传销商。同年11月4日,李×萍与犯罪嫌疑人高×注册成立珠海市××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并在深圳市宝安区大肆发展人员,假借网络营销经营之名,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法院认为,李×萍非法从事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李×萍与他人合股开设公司从事传销活动,并且积极发展下线,情节严重,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鉴于李×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配合打击传销活动,有一定悔改表现,法院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据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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