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金网CEO李洪文因传销被捕 参与者将罚款
http://News.zxw114.com/ 2007-04-10 作者:徐娅萍 来源:信报
据刘敏透露,由于如Q金网一类的新兴的网络传销案件在查处中频遇定性难、取证的法律效力问题,同时为解决传销违法活动的滞后特性,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将于年内出台《查处和取缔网上传销案的规定》。同时,还将通过与信产部、公安网监联合建立一张全新的监控网络,借此,将能加快认定及查处网络传销类案件的速度,以防止更多人被骗。工商总局的直销
对于记者提出的,若确有不明真相又确实未借此发展会员获利或自己获利的会员,在法院对涉嫌非法传销的公司的行为判定违法之后,且公司账户还有钱时,能否对这类会员予以退还会员费时,刘敏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能因为同情而予以赔付。他强调说:“一般而言,参与传销本身就是违法,不能按消费者的身份予以退赔。这些参与者从法律上看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骗者也是施骗者。查处是为防止更多人受骗,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不足,这些人是层层在分这些钱。”但是,国家对于一般的参与者,多采取惩治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没有判定他们有违法行为,一般会处以1000元的罚款。但是,本案中的会员能否最终获得入会费退赔,还要看法院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最后判决而定。
律师说法
参与传销应担法责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向记者表示,当前,网络传销与典型传销一样在司法判决时,都是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及《刑法》,参与传销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
依照禁传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其行为构成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刘敏表示,依照我国刑法,对传销案件主要头目的刑罚最高为5年,但通过多年的查处案件发现,这一打击力度还不够,他们认为应该加高刑罚年限。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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