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这些就属于传销行为

http://News.zxw114.com/ 2007-06-04 作者:陶长友 来源:德阳日报

  5月31日,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联合召开预防和打击传销工作会议,拉开我市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序幕。为让广大群众了解传销,积极参与打击传销活动,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传销行为的认定和对传销行为的处理规定。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利益,扰乱

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对传销行为的处理,一是在查处传销活动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运用法律,准确定性。对情节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对屡教不改、有前科的行为人,一律报送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对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三是处理中注意区别对待。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对一般参与人员、上当受骗的群众立足宣传教育,遣返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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