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收取“周周乐IC卡”销售货款,该传销组织以艾丽、王中土的姓名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州、泉州分行等处开设私人账户。自2004年9月至2005年3月,艾丽账户共收取传销货款达人民币122219934.78元,而王中土账户共收取传销货款达人民币20812246.91元。
尽管“大顺公司”自身“财源滚滚”,可他们至今还欠泉州会员劳务费75513284元及这些会员购买91台自动终端售货机的押金3276000元。
“陷饼”虽
承办该案的民警戴旭东告诫市民,为迎合这部分人的心理,一些打着“代理加盟”、“网络营销”幌子的“公司”应运而生,媒体、网络广告铺天盖地,条件优厚得令人心跳不已,充满了诱惑。然而,一旦有人轻信了这些宣传,轻者血本无归,重者触犯刑律,在不知不觉中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泉州“6·30”特大非法经营案,就是一起由“加盟”演变为传销的典型案例,该案中犯罪集团借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先后在福建、广西等省、市成立20多家公司及分公司生产螺旋藻、冬虫夏草口服液、纯净水、西洋参含片等产品,不经市场流通,直接用于非法传销经营,产、供、销“一条龙”,并采取“甲地生产、乙地传销”的形式,掩盖其非法传销经营活动。
该犯罪集团不仅编写、印制了大量《学习资料》、《招商指南》等传统的书面传销材料、书籍,还设立网站,录制光盘、磁带,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全方位、多角度美化宣传其个人、公司及所谓“周周乐”计划这一传销理念。不仅如此,嫌疑人还在一定范围内着重进行宣传包装,在度假村召开规模较大的研讨会,喧染“财源滚滚”的浓厚氛围,通过举办大型晚会,以“大顺公司”名义邀请全国各地传销人员代表参加,给所谓业绩优秀的传销人员颁发奖品,联络情感,缩短距离,捕捉机会发展会员。大造声势,诱骗群众加盟。通过聘请技术人员,专门开发用于传销活动的计算机程序软件,使整个传销活动从企管、销售、回款到“红利”奖金的计算、发放及销售积分的统计、实现微机管埋。通过利用国家金融、邮政网络,提高经营工作效率,加快传销网络扩展。
传销有三个步骤:一是“介绍加入”,即参加传销的人员是通过亲戚、朋友或同事介绍进入传销组织的;二是“复式计酬”,即传销人员获取报酬的方式是从发展的下线中层层计算;三是“形成网络”,即传销组织是依托人事关系建立起来的呈“金字塔”式放射状的网络。“传销”被人们不同程度的逐渐认知以后,传销组织者在传销中往往搬上“代理”、“直销”、“动力营销”、“网络促销”等外衣,蒙蔽群众,聚敛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