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形成了“金字塔”层级结构。永乾公司的经营模式符合传销的“金字塔”结构,在最上层是永乾公司,中间是永乾公司在各地的商行,底层是消费会员。其中,最上层的永乾公司通过收取商行的加盟费和会员的入门费非法获利;中间的永乾商行通过发展会员并从会员的消费额中自行提取10%的消费汇总报单服务费非法获利;最底层的会员则是被投资429元,6个月后获返利600元的高额回报所吸引,会员如果介绍发展其他社会人员加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我们认为永乾公司的传销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三、永乾公司的犯罪手法和犯罪特点
(一)加入门槛低,返利周期短、金额高,能吸引更多的不同层次的群众投资。会员只需在六个月内“消费”429元,即可获得产品和582元的返利,153元的纯利,除去产品不说,单就资金回报率来说,对于这样“低投入高获利”的“好事”,而返利的周期很短,对不明真相的群众,特别是“发财”心切的人有着极大的诱惑力。
(二)利用了各大媒体大肆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给自己套上“光环”,迷惑大众。永乾公司为了达到其目的,花大力气、投巨款在许多媒体上频频“露脸”,参加各种形式的“赞助”、搞“扶贫”,给自己换取了“2007年中国创新竞争力十大品牌”、“2007年中国创新竞争力十大年度人物”、“中国—东盟博览会合作机构”等“光环”,并在这些“光环”的照耀下,举办了多期所谓“招商会”、“订货会”,花巨资赞助中央电视台同一首歌节目等,用其标榜的“创新营销策略”, 大肆宣传其所谓“中国营销史上神话般的奇迹”,蛊惑更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加入其传销体系。
(三)利用互联网作为平台,异地发展下线,隐蔽性强。此案中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李国生等人,几年前就开始利用“南国春”、“三佳源”等名目进行传销活动,曾被工商、公安部门查处过。不但恶习不改,反而挖空心思地构思出一套所谓新的模式进行传销活动和反侦查能力。为逃避打击,永乾公司日常“经营”几乎全部采用互联网。公司服务器分别设在广西区外的二个不同地点,并高薪聘请专业人员管理,公司设有专门的网络宣传部门,有专业人员设计维护公司网页和网站;公司的财务、帐目全部为电脑操作,与客户、下属商行、会员金钱往来通过网上银行操作。同时,为掩人耳目,永乾公司制作了内、外两套帐目,其中外部帐仅记录一般性的业务,用于应付执法机关的检查,内部帐真实记录了商行、会员交纳消费款及资金返还的相关情况,但为方便销毁,内部帐仅制作了电子版存储于电脑中。虽然永乾公司总部设在广西南宁,但在广西区内未发展任何一家商行,近3000家商行全部设在广西区域外,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传销活动只发展外地人,不发展本地人整个运作的设计相当诡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