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合同诈骗罪名:目前听到的说法有这样几点:1、亿霖销售的数额超过了自己购买的土地;2、亿霖并没有对销售的土地进行实际上的投入;3、部分购买林地的人案发时还没有拿到林权证。
但我认为,这几种说法都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公司的履约能力不足,但通过努力可以实现,这样的合同行为不是诈骗。林业部的网站上公布的经济林生产可以在四年当中达到收获程度,合
而亿霖林地的销售至今刚刚三年多,案发的时间是在购买人购买以后的一年左右进行的。这就提出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如果承诺了7年给予回报,在第七年没有到的时候,是否可以指责对方无法给出回报,因而属于违约或者诈骗?
在司法实践当中,当债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到达的时候,在民事上不能起诉对方拒不偿还债务。在没有出现合同对方卷款逃走行为的时候,也难以指控他刑事诈骗。
关于“没有发出与销售数量同样的林权证”这个事实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呢?我们知道,实践当中开发商多年办不下来房产证的问题是大量存在的,这种问题大多数是合同违约的民事问题而不是诈骗问题。亿霖的林权证没有及时办下来是根本办不下来还是正在办理当中,这需要研究。即使办不下来,在房地产法律实践当中,作为刑事诈骗追究责任的也几乎没有。两者是同样性质的问题。
所有的民间林业经营公司都是在2003年中央9号文件颁布以后成立的,应该说还是一个新鲜事物。除了刻意地进行欺诈以外,大部分公司在经营当中是摸索前进,并非是有章可循。对发现的问题如何看?如何进行指导和监管也是行政机关的责任。如果没有过硬的理由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就否定了这些民营林业公司销售模式,中央的林业经营改革的步伐势必要倒退。
王建胜律师
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
赵鹏运等人在全国多个省市低价收购林地,以招聘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各销售分部下设部长、经理、主管、销售代表等四级销售人员,同时采用集体授课,一对一贴身帮教,收取入门费等一系列手段,吸引投资者高价购买林地。亿霖木业在涉案的16亿多元资金中,就有4.5亿元作为提成发给了各级营销人员,还有一部分用于支付葛优等广告宣传参与者,更多的被实际操纵人用于购置豪宅、高级轿车等大肆挥霍。根据这些情况分析,本案和众多的普通传销案件有着惊人的相似点,按照对非法传销行为的常规定罪来看,以非法经营罪起诉主犯很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