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霖传销案犯罪嫌疑人该如何定罪的法律思考

http://News.zxw114.com/ 2007-09-06 作者:吕斌 吕冰心 来源:《法人》杂志

  在19世纪中期,传销开始在美国产生,最初是无店铺销售,后演化成多层次营销模式,因为这种营销模式极易放纵人的贪婪、自私性进而引发经济秩序混乱,造成社会经济损失,因此,其被称为“老鼠会”和“经济邪教”。

  九十年代,传销在中国登陆并迅速蔓延开来。在我国发生的传销一般具有主体合法、活动隐蔽、组织者疯狂敛财、使用黑社会形式集结和教化参与者等特点。涉及的犯罪罪名主要包括非法经营罪、集

资诈骗罪、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等,并夹杂着非法拘禁罪、非法限制自由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等。

  国家为制止非法传销行为,于1998年4月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1年3月29日最高院答复广东高法《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了,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陆续出台,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传销犯罪行为有了更为详尽的法律依据。

  另外,对于主犯按诈骗罪追究也很有可能。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亿霖案主犯的行为也比较符合这一犯罪特征。
  诈骗罪的量刑范围较广,主要有三种情况:l、一般的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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