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工商局对为传销者提供居住场所的房主处重罚

http://News.zxw114.com/ 2008-04-11 作者:胡思进 来源:桂林市工商局

     4月7日,临桂县工商局对天下桂林步行街一房屋主宋某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该局为配合临桂县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对为

    传销者提供居住场所的房主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不久前,临桂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在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查获了宋某等人涉嫌传销的行为,后经执法人员的调查及定性,对宋某等人的传销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而此居住房是房主蒋某于2007年5月8日起以每月1000元租金租给宋某等人居住,并且没有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到辖区公安机关办理房屋出租手续。临桂县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认定,当蒋某为传销组织人员提供居住场所的行为,属于为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行为,对蒋某给予了行政处罚。

    临桂县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指出,打击传销就要让传销者无居住处,

    从即日起,工商部门对查明为传销组织人员提供居住场所的房主,均按照巜禁止传销条例》予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最高为5万元。他提醒广大市民,出租房屋时一定要详细了解租住人的身份及其从事的活动是否违法,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房屋

    出租手续,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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