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他人从事传销 非法拘禁获刑一年
http://www.zxw114.com 2008-06-15 张广兄 东方法眼
2008年5月28日,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代某非法拘禁一案,并当庭作出被告人代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判决。
2008年2月15日左右,河南省新蔡县关津乡农民代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彭某从上海骗到江苏淮安自己租住处后,便与同伙韩某(另案处理)等人便将彭某的行李、手机搜走。此时,彭某发现代某等人是在搞传销,便提出要回家,当场被打了几个耳光。第二天,代某等人逼迫彭某从事传销。从2008年2月21日至2008年2月29日上午,彭某被代某等人每天24小时限制的人身自由。29日中午,彭某乘代某等人不备爬上二楼阳台跳楼逃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代某等人遂案发被捕。彭某在跳楼逃走过程中,致右脚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5月21日以被告人代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被告人代东亮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代东亮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
中国直销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为“本网专稿”、“中国直销网XX”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请注明来源"中国直销 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直销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③在本网论坛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作者注明未经授权不能转载、引用除外),论坛的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020-85661632,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为“本网专稿”、“中国直销网XX”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请注明来源"中国直销 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直销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③在本网论坛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作者注明未经授权不能转载、引用除外),论坛的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020-85661632,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图说天下


.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