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创业,馅饼还是陷阱?
加盟后合同履行出现分歧 退还预付款要求未获支持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范 静)加盟后,公司推出自己代理项目的免费版本,为此曹剑锋将特许商告上法庭,要求退回全部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曹剑锋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签约后,商之讯公司授权曹剑锋为长沙地区TQ洽谈通核心代理,授权期限为2005年11月22日至2006年11月21日。曹剑锋随即开始经营。期间,商之讯公司推出TQ洽谈通免费版。
2007年5月29日,曹剑锋致函商之讯公司称,合同期限已满,特以书面形式通知商之讯公司不再续约,要求全数退还剩余货款。
商之讯公司提供的后台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1月24日,曹剑锋仍有TQ洽谈通代理经营行为。
法院认为,曹剑锋与商之讯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属格式条款,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中,关于代理期限的约定,双方约定为“直至所有预付货款扣完为止”,格式条款为一年,二者明显不同,依法应当按照非格式条款确定履行期限。曹剑锋虽致函称不再续约,并要求退还剩余货款,但合同履行期限并未届满,合同亦未依法解除,且曹剑锋在2008年仍存在履行行为,故其要求退还全部预付款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商之讯公司推出TQ洽谈通免费版,虽属违约行为,但合同并无违约金条款的约定,曹剑锋要求商之讯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当事人说
原告:没有得到营销支持
被告:出免费版本不违约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范 静
原告诉称:2005年11月17日,原告与商之讯公司签订《TQ洽谈通核心代理合作协议》,商之讯公司同意其成为湖南长沙地区TQ洽谈通核心代理商,并承诺为其提供营销支持。当时,签订代理合同时,洽谈通软件是属付费才能使用的软件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投入了相当的人力、资金开展经营活动,但是,由于产品本身问题不断,且没有得到商之讯公司的任何营销支持,只售出几套产品。商之讯公司更于2007年1月21日开始对外实行“TQ洽谈通”软件终身免费使用,严重违约,使原告的业务无法开展,还遭到客户投诉与辱骂,给原告造成更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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