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海王”商标之争落幕 无锡“海王”败诉
http://News.zxw114.com/ 2007-05-11 作者: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同时查明,无锡科技公司于2005年9月成立,以生产、销售测试设备、机械、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等为主。该公司在生产的石英紫外线灯管上使用了“海王”文字商标,并进行了广告宣传以及实际销售。
在查明事实后,法院经审理认为“海王”商标系汉字“海”、“王”二字组合而成,在汉语表达上并无特别含义,因而具有显著识别性。海王公司将“海王”作为商标在国际分类第5类、
海王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对“海王”商标的共同持续使用,使海王品牌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每年逾亿的广告宣传费用,使得“海王”商标获得了持续、深入、广泛的宣传,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经具备相当的知名度。海王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将“海王”字号与商标共同使用,“海王”文字及图形商标组合使用,“海王”和其他文字、图形商标的主副使用,以及海王公司注册的其他118个商标的同时使用,都体现了海王公司对品牌价值的重视和维护,也使得“海王”商标成为指示海王公司产品的特有标志,使相关公众易于将“海王”商标与海王公司建立联系,并使“海王”商标在其未注册的商品分类上亦具备显著识别性。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而加以特别保护。
无锡科技公司虽然在不同分类商品上使用“海王”商标,但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与商标注册人深圳海王公司存在关联或误解为同一市场主体,使他人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另外,无锡科技公司以其少量贴标销售、原告并无任何经济损失为由,主张其不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法院没有采纳。同时,法院根据“海王”作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及声誉、海王公司的广告投入以及无锡科技公司侵权情节、侵权产品的销售时间和数量等判令无锡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王”商标并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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