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妮蕾德(中国)关于“产品问题”声明
http://News.zxw114.com/ 2008-03-26 作者: 来源:仙妮蕾德
仙妮蕾德(中国)有限公司法律部
诉讼号:S074044
温哥华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
原告: 仙妮蕾德公司及CHENCHIAM 公司
被告: FRANKIE WU, SHAOGANG XU, HARLEY SHUI等
禁 止 令
法官leask先生于2007年8月10日做出如下禁令:
本庭于2006年8月10日在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温哥华市审理原告申请,原告律师Leslie Mackoff与(被告)Frankie Wu、Shaogang Xu均参加本案审理,经审理本案并查阅证词,兹判令如下:
自本临时禁令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5月30日或至本案审理完结之日,不论两者孰先到期,禁止被告及其中任何一人,通过任何媒体,对原告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蔻蒂森美颜珍珠丸,发布下列任何陈述或指控:
1)、 对人类消费构成不安全;
2)、 引起任何疾病或任何副作用;或者
3)、 包含任何人类DNA。
禁止被告Frankie Wu 出入原告Chenchiam公司位于大不列颠哥伦比亚Coquitland港百老汇大街1438号的营业场所;允许被告基于新证据并在告知原告前提下在本庭改变或解除本禁令;并且本禁令无需被告同意。
原告律师签名 法院书记官签名
诉讼号:S074044
温哥华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最高法院
原告:仙妮蕾德公司及CHENCHIAM 公司
被告:FRANKIE WU, SHAOGANG XU 等
判 决 令
法官唐钠德 霍尔摩斯(RONALD HOLMES)2007年10月22日判决如下:
本庭于2007年10月22日对原告申请进行审理,原告律师Leslie J. Mackoff 与被告Frankie Wu、Shaogang Xu 参加庭审,经审理并查阅有关证词,本庭判决如下:
被告及其中任何一人,均须清除或令人清除所有在互联网发布的违反法官Leask先生于2007年8月10日所作禁令的陈述或指控
包括但不限于由harleyshui@gmail.com创作并于2007年5月14日左右在互联网论坛发布的“致仙妮蕾德有限公司总裁陈得福先生的公开信”等(略);本判决令在形式上无需被告同意。
原告律师签名 法院书记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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