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财富特约记者田润青6月15日报道]“中国的直销业一直都非常混乱!”曾主管直销工作多年的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司司长张经如是评价直销业。
2007年5月,一个阴雨连绵的上午,记者就直销业的问题对张经进行了专访,他目前的身份是工商总局巡视员,同时还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邀研究员等职务。在这样的天气里来,讨论直销问题有另一翻意味。违规打折、
在国外,直销(Direct Selling)与传销基本是一个概念。英文中也没有“传销”的对应词汇。作为经济法专家,张经告诉记者:直销是世界性的一种营销方式,是大大小小的2000多种营销方式里面的一种。由于自身的特殊性,直销在国际商业流通体系中所占的经营额仅为1.5%左右,并非一种主流营销形态。直销在经营方式、参加人员、销售物品、联络方式、结算手段方面都与传统零售业采取了不同的规则。
合法直销必须具备的十大条件
2003年,时任市场规范司司长的张经在其学术专著——《论现代市场体系若干问题》一书中对直销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他认为现代直销业必须符合以下10个条件:
1、 真正没有位于城乡的明显的门市部或者店摊;
2、 从来不在任何媒体或户外做广告或二类广告;
3、所雇用的专业推销员与本企业的关系应该是相对紧密的,而不是松散的,推销员与企业之间事先必须签订详细、准确、周全、合法的雇用合同;
4、直销企业交给直销员去推销的商品必须是该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推销时的宣传口径由企业统一书面确定,并不得有任何夸大和虚假的成分;
5、推销员的劳务所得或者工酬的取得,应当是首先无偿的由推销员根据合同从企业领取一定数量的产品,然后根据合同在一定时限内,由企业根据推销员确已售出的产品数量,根据合同所定原则提取工酬。而绝不能事先由推销员自己垫钱买断部分产品后再另行自由销售;
6、所推销的产品必须不是易腐易烂的物品,必须不是社会与大众生活的主流必需品,如粮、棉、交通工具等;
7、价格公开原则,在这种主要以人交口递为信息传播和消费确认的过程中,根据企业的约束,推销员不能自行随意改变该产品的出售价格;
8、企业对自己派出的推销员的宣传推销区域或范围应有明确划分;
9、直销的理性范畴界定于WTO组织所管辖的货物贸易领域之内,而不能随意扩大到服务贸易领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