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销即将进入刑法罪名

http://News.zxw114.com/ 2007-06-22 作者:严法 来源:中国直销传播网

      根据笔者日前了解到的消息,在八月份即将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上,委员们将就是否增设“非法传销罪”进行讨论,而且还极有可能通过这一议案。
 
        鉴于目前传销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制止,有学者指出,目前现行的关于非法传销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国内的形势。这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

一, 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现行法规对非法传销的人员没有威慑力;
        第二, 某些地方政府参与对非法传销的保护,广西某地已经成为非法传销的热土,该地区政府对非法传销的打击缺乏力度;
         第三, 直销市场已经开始了法制化建设,但是非法传销的危害依旧十分严重,严重影响了正规直销行业的形象,极其不利于行业走向健康、理性。

        目前规定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没有非法传销罪这个罪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法传销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29日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首次对非法传销予以定性,明确将其归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这一大类中,规定非法传销活动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销案判决,一个重大的难题是对“非法经营罪”是否“情节严重”的判断。“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犯”,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情节严重”的基本依据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还要考虑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在一些传销案的审理中,传销头目就声称自己的行为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或其他后果。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字体大小:大 中 小】【关闭】

中国直销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为“本网专稿”、“中国直销网XX”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请注明来源"中国直销 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直销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③在本网论坛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作者注明未经授权不能转载、引用除外),论坛的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020-85661632,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发表评论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