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笔者日前了解到的消息,在八月份即将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上,委员们将就是否增设“非法传销罪”进行讨论,而且还极有可能通过这一议案。
鉴于目前传销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制止,有学者指出,目前现行的关于非法传销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国内的形势。这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
目前规定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没有非法传销罪这个罪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法传销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29日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首次对非法传销予以定性,明确将其归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这一大类中,规定非法传销活动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销案判决,一个重大的难题是对“非法经营罪”是否“情节严重”的判断。“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犯”,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情节严重”的基本依据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还要考虑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在一些传销案的审理中,传销头目就声称自己的行为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损失或其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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