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局出台50条政策支持城乡统筹改革

http://News.zxw114.com/ 2007-07-03 作者:郭立 来源:新华社

  新华网重庆7月2日电(记者郭立)为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设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庆市工商局7月1日起,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专门出台实施8个方面的50条政策。

    一、大力支持国企改革和个私经济发展,提升重庆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

    1.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居委会、村委会投资设立公司。中央企业在渝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授权,可以作为公司投资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一人多照"和"一照多点"。支持投资者以股权、净资产、商标等形式出资设立公司。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以用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手续代替。除涉及前置许可外,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超出所隶属企业法人的,可先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再完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可在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字号;与所有权人存在投资或其他关联关系,且经授权许可,允许企业名称中含有市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通称或简称。放大"两翼"政策效应,除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外,允许法定登记住所在"两翼"的企业将实际经营场所设在"一圈"的对口支援基地试点园区内。

    2.支持民营企业做大盘强。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向民营资本全面开放。放宽民营企业集团设立方式和设立条件限制,出资人可先注册若干子公司、股东再以所持子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母公司的方式组建企业集团;民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数量达到3个即可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规模,申请设立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

    3.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类公司、"投融资平台"公司,或者国有公司因政府实施国有资产结构调整而增加注册资本的,允许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采取新设立方式,出资形式全部为非货币形式的,允许实行"零首付"注册,核发营业期限为半年的营业执照,在半年内实收资本缴付到位20%的,登记机关予以变更登记,延长其营业期限。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纯国有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凭国资监管机构出具的净资产确认文件进行验资,勿需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公司,职工人数超过法定的股东(发起人)数量上限的,根据职工自愿,可以由本企业工会代表职工行使股东职权,登记为公司股东,也可以采取职工与信托投资机构签订《信托持股合同》的方式进行信托持股,将信托投资机构登记为公司股东。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原名称中未使用字号的,在新名称中可不添加字号;允许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组织形式,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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