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工商局首次对出租房屋给传销组织者下达行政处罚

http://News.zxw114.com/ 2007-08-04 作者:张妮 黄桂龙 来源:新华广西频道


    7月31日,兴安县工商局首次对出租房屋给传销组织作为培训场所的房主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5月12日凌晨5时左右,兴安县工商局、公安局联合开展打击传销行动,查获兴安县秦皇路中国移动公司兴安分公司秦皇路营业厅旁1栋私人房屋二楼聚集了90多名“豫丰爱森集团有限公司”传销人员,传销头目尹良旺、吴文军(已移送公

安机关处理)正在给传销人员发放工资,执法人员当场将居住在三楼的房主蒋某叫到二楼现场认定事实。经进一步调查,今年4月份,蒋某将位于兴安县秦皇路154号的私人建房二楼租给外地来兴安的传销人员,租期3个月,每月租金300元,一次性收取租金900元,没有签订租房协议。传销人员证实,自4月份以来,传销人员多次在蒋某的出租房内开展上课学习、相互交流等培训活动,以锻炼和培训传销人员的胆量和口才。

    为彻底铲除传销滋生的温床,让传销活动在我县无立足之地,兴安县工商局在顺利捣毁该传销窝点,查清蒋某为传销组织提供经营场所的事实后,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震慑为传销分子提供培训、居住场所者。

    下一步,兴安县工商局、公安局将组成的专门排查工作组,深入到全县各乡镇、街道、村委、社区进行拉网式排查行动,以社区为单位一个一个地清理,一户一户地清理和登记,发现有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的,立即予以停电、停水,并按《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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