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察官谈非法集资问题

http://News.zxw114.com/ 2007-09-29 作者:李青 来源:中国直销网

  孙家瑞:业务员不知情,不构成犯罪,我国对此类犯罪的规定都是以故意为条件。但业务员知道有关情况,应作为证人协助调查。公司的“一把手”是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法人”是单位而非个人。

  网 友:“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可是,向单位内部募集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吗”?(职工大约3000人)

  孙家瑞:涉及的人

数太多了,我认为构成非法集资。

  网 友:我朋友的父亲的工厂的厂房和设备都贷给了银行,因为管理不善,资金周转有困难,所以向很多工人集资,还有厂外的许多熟人,共集资400万,虽然借了钱,经营还是很困难,如果不能偿还工人的集资该怎么办?

  孙家瑞:不管是否非法集资,都应当还本付息。

  网 友:我有一个店面,由于资金不足,于是我就在一定的范围内征集资金,但我在征集前说明,资金就算是赞助我是不会还的,我会把商店的赢利的一部分分给他们,如果商店亏损,那就一分也不给,我只是举个例子和大体的操作模式,请问这样做属不属于非法集资吗?

  孙家瑞:一定的范围是什么?如果只是少数特定的人,如朋友,就不是非法集资。

  网 友:非法集资与私募基金如何区分?

  孙家瑞:私募基资金是对特定的人募集的,与非法集资是针对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不同。

  网 友:近年来集资建房被炒的沸沸扬扬,有人认为集资建房也是一种非法集资,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孙家瑞:我认为这是在特定的少数人之间(不可能太多)协商共同从事一项事业;非法集资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且只是募集资金用于集资人自己的目的,不是用于大家的事业,两者并不相同。

  网 友:抛开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的集资诈骗不谈,民营企业主为何频频撞倒在“非法集资”的枪口上?

  孙家瑞: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困难是发生此类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是一个社会的原因。但是,我不同意把这作为所以的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的借口,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企业因为资金短缺被市场淘汰是正常的。

  网 友:非法集资在国外似乎不多,为何在我国屡禁不止,根本问题在哪里?

  孙家瑞:相关规定不科学、不规范、不易操作,以及执行不力、不规范等。

  网 友:现在的农村借钱基本上是高利贷,这算不算是非法集资?要知道现在农村想到银行贷到款,几乎不可能。

  孙家瑞:高利贷与非法集资不同。前者是从借出钱的角度来定义的,后者是从募入钱的角度来定义的。前者是不得不接受高利贷,明知危害,不得不借;后者是受骗或受诱惑,心甘情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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