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的通告
http://News.zxw114.com/ 2007-06-21 作者: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通用名的特殊要求
(一)一般以产品的主要原料命名,并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两种以上原料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通用名字数不超过10个。
(二)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三)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四)不得使用外文
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以维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维生素C。
(五)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五、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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