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News.zxw114.com/ 2007-06-05 作者: 来源: 嘉兴市人民政府

    一、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各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办发〔2006〕60号、浙政办发〔2006〕1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以及利用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严厉打击跨地区从事传销活动的传销组织和以介绍工作、从
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特别是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的惩处力度,绝不能使其形成气候,对涉嫌犯罪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快侦、快结、快诉。对从事传销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要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要防止传销人员非法集结,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桐乡、海宁、嘉善、平湖及市本级等传销违法活动相对比较集中及外来人口相对比较集聚的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务必使传销违法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其他地区也要保持高度警惕,防微杜渐,基本杜绝经常化、规模化的传销活动,绝不能让传销违法活动在我市重新抬头。
    二、明确职责,形成打击传销工作合力
    本次专项行动以工商、公安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工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指导、督查力度,依法查办、侦办传销案件,取缔传销窝点、场所。工商部门要发挥“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网络作用,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重大传销案件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公安部门要结合户籍管理、外来人口管理、特种行业和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注意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要发挥侦查办案职能作用,快侦快破传销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传销人员拒绝和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通信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关闭网站等措施,做好打击传销的相关工作。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调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工作,打击利用传销进行非法集资行为。经贸、外经贸部门要协助工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的监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违法活动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打击传销工作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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