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部分其他部门审批项目提出处理建议。在做好对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处理的同时,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国务院审改办的来函,对其他部门近80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审核,结合工商业务实际,提出了处理意见和建议,得到国务院审改办的高度评价。
三、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抓紧建立配套制度
对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家工商总局十分
一是从工商职能出发,为制定、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就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提出了意见。《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正在进一步修订中。另外,《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等经国务院批准,也正式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布。
二是制定、修订相关的部门规章。如《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等,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审定发布。
三是制定下发了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单独下发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和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商标评审规则》、《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文件。国家工商总局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司局也分别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有关的审批制度、办法。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出台,使全国工商机关审批相关项目时,标准更加清晰,程序更加严密,时限更加明确,做到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也极大地方便了管理相对人。与此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项目的所有法规依据进行了彻底清理,共清理各类规范性文件1233件,废止了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及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356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中规章10件、规范性文件34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