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机关开展“防范经济犯罪主题宣传日”活动

http://News.zxw114.com/ 2007-08-17 作者: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

    追诉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

    (1)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以

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包括非法发行、变相公开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警方提示: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应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

    追诉标准:非法经营罪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代办贷款诈骗

    近日,广州等珠三角地区出现以代办贷款为名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嫌疑人利用部分群众急于获取贷款的心理,通过非法中介注册成立一些投资咨询公司后,再向知名报刊大量刊载“无抵押贷款”的广告,声称自己公司为银行授予的贷款中介公司,可为申请人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1万到100万元不等(公司为100万到1000万),以此方式与申请人签订合同,诈骗申请人2000元到4000元不等的办理费、咨询费等。实际上,这类公司只是在套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后,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为申请人申请办理信用卡,根本不是其所谓的个人贷款,“无抵押贷款”纯粹只是诈骗申请人的一个“幌子”。诈骗得手后,以各种借口推脱、威胁群众,最后逃之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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